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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分校
【导读】不少人对暂住证的质疑不断,是因为在这一证件之上附加了诸多不该有的功能。暂住证身兼管理与服务的双重功能,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将管理职能畸形放大,服务职能却得不到很好体现。换句话说,暂住证本身并不是什么问题,问题是附加在暂住证上被异化的某些赤裸裸的创

上海市于2002年推出了“居住证”制度,外来人口能够享受上海市民的一些待遇,比如引进的人才的子女可以报考当地高校,还有失业保险金、综合保险、社会保险等。深圳市的“居住证”,把就医、上学、工作、生活等内容纳入该“居住证”的管理范围。

半个多世纪以来,以户籍为唯一标准,城市里的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物品,户籍在外地的人属“流动人口”,为所在城市作出贡献的同时,不能公平地分享这些公共物品,甚至处于被管理甚至被防范、被歧视的境地。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正当利益,对国家和社会包括对这些城市,也十分不利。

因此,建立什么样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机制,允许他们分享哪些和获得多少公共物品,关系到一系列问题:能否引导他们认同、热爱、留恋所在的城市;能否鼓励他们最大化地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直接为社会作出贡献;能否逐渐消弭户籍制度中人为制造的矛盾,引导人口合理流动并实现人力资源的良好配置;能否引导和调控好城市化进程;能否积极推动“新中间阶层”的扩大和公民社会的成熟等等。

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科学、合理、正义的社会政策与法律制度,对社会具有强大的积极塑造力量。与“流动人口”有关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应当在价值取向、权利确认、权利救济等层面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在价值、理念方面,应当具有平等保护公民的“经社文领域****”的意识,特别是对那些在城市里实现了稳定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不能再简单地当作“流动人口”,而应给予其“市民待遇”。在具体权利方面,公共物品应当按照成本负担方法分类。地方财政负担的公共物品,可以根据“流动人口”在该城市的贡献大小,进行不同比例的分享;还可以与其原籍、先前工作地等地方,共同向其供给社会保障类的公共物品。借助互联网、智能档案等技术,应当能实现这些目标。

8.中央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公安部治安局武局长表示,各地要加强对辖区中小旅店、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及城市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部位的治安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据统计,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流动人口治安案件68. 7万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12. 7%;破获作案成员为流动人口的刑事案件31. 5万起,占破案总数的21%;抓获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作案成员60. 4万人,占抓获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总数的40%。

在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性犯罪所占比例较大。据统计,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流动人口盗窃、抢劫、抢夺案件作案成员分别占其总数的46. 1%、42. 1%、59. 2%。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这三类案件尤为突出。

种种迹象表明,出租房屋已经逐渐成为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场所。据公安机关统计,自2000年以来,流动人口以出租房屋作为暂住处所的比例一直占到40%以上。由于出租房屋租赁容易,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加之一些地方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一些外来人员往往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卖淫、制假贩假、印制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据北京、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统计,在2004年抓获的外来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有75%以上居住在出租房屋或者以出租房屋作为主要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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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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