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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徽公务员培训之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暑期特训系列之行测 常识判断:举证责任倒置重要知识点总结

安徽公务员培训之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暑期特训系列行测
常识判断:举证责任倒置重要知识点总结

举证义务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则,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普通是被告)就某种事由不担负举证义务,而由他方当事人(普通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当举证义务,假如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被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义务分配制度。在普通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义务分配的普通准绳,而举证义务的倒置则是这一准绳的例外。

安徽公务员培训一、理论范畴及构成要素

(一)根本标准上的前置性

举证义务倒置的举证义务分配的普通准绳为前提条件,面是举证义务的分配准绳在近现代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被称为配置举证义务归属的根本标准。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律要件分类说又成为“标准说”。只要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恰当地落实举证义务的担负时,举证义务倒置规则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和必要。所以,举证义务倒置在理论逻辑上乃是以举证义务分配具有普通性准绳为前提的,假如短少这个普通性准绳,举证义务倒置则无从谈起。

(二)倒置对象上的部分性

存在举证义务倒置现象的案件,绝对不意味着一切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由相对方当事人承当,而仅仅意味着某此特殊案件中的局部要件事实倒置给相对方当事人承当。普通只要在侵权范畴才有所谓举证义务倒置的问题。在普通侵权案件中,被告提出的损伤赔偿恳求要得到法院的判决满足,必需同时主张并证明这样四个要件事实:

1.被告施行了侵权行为;

2.被告遭到损伤;

3.侵权行为的缘由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被告在客观上有过错,被告对此四个要件事实均负举证义务。

(三)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

举证义务之所以称“倒置”,缘由在于这种对特定要件事实的举证义务承当不只在主体上发作了变化,而且在举证义务所指向的客体上,也即证明对象上,也发作了性质的变化。所“倒置”的举证义务客体和“正置”情形下的举证义务的客体,在事实的本身性质上恰恰呈正反对立关系。

(四)承当主体上的对换性

举证义务倒置与举证义务分配准绳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被颠倒过来的事实由相对方当事人承当举证义务。这里的相对方是依据举证义务分配的普通规则来肯定的。比方,依照举证义务分配的普通准绳,对某一个事实主张应由被告负举证义务,但在举证义务倒置的作用下,该事实主张的反而事实便由被告承当举证义务。在举证义务倒置的诉讼杠杆的调理下,不只证明的客体发作了性质上的颠倒,而且在义务主体的位置上也发作空间上的变化。这里需求特别强调的是,举证义务倒置决不只仅意味着由被告向被告的倒置,它也同时意味着由被告向被告的倒置。

安徽公务员培训二、举证义务倒置的特性

华图教育专家总结以下特性:

(一)举证义务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担负举证义务,而由反对的一方担负举证义务。

“谁主张谁举证”的准绳,实践上是指谁提出主张或者抗辩,谁就应当对此主张或抗辩的事实的存在停止举证。详细包括:

1.一方假如向另一方提出恳求应当就此停止举证,举证证明的对象,应当是恳求权存在的根底事实。

2.一方提出主张以后,另一方对该主张停止抗辩,应当就此承当举证的义务。

在实体法中,抗辩的事由或类型很多,如在合同诉讼中有债务不存在的抗辩、时效已过的抗辩等。

举证义务转换并没有免除任何一方举证的义务,它依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的表现,它所转换的只是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义务,即客观的举证义务,而且该提出证据的义务,随着诉讼的停止,经常是在当事人世来回转换。而举证义务倒置则打破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它免除了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所应担负的举证义务,而将此种担负置于反对的一方身上,所以,它是法定的根本的证明义务分配的例外,因而称为“倒置”。

(二)在举证义务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担负举证义务。

民事义务特别是侵权义务的构成要件,普通包括损伤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议被告能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义务倒置的状况下,被告不用就这些要素的存在与否都担负举证义务,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当举证义务。

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法加以明白限定的,其证明的事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本人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状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分离在一同的。例如,被告证明损伤是由第三人的缘由形成的,则不只标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标明损伤的发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状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互相别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伤是由于不可抗力形成的,就能够标明其客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义务。

(三)在实行举证义务倒置的案件中,发起诉讼的被告一方,也应当对局部事实的存在,承当举证的义务。

例如,在高度风险作业的义务中,至少被告要证明风险是由于被告的行为形成的而非第三人的缘由形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白,怎样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义务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当举证的义务,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结果事实、危害结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当举证的义务。

(四)在举证义务倒置的状况下,由被告承当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假如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当败诉的结果。

举证义务倒置外表上是提供证据义务的倒置,实践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义务的倒置,是证明义务在当事人世如何分配的问题。

由于一旦倒置以后,举证义务被倒置的一方担负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假如其不可以就法定的事由停止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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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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