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合同的终止
2013-08-07 15:14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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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偿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
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
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
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如果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②利息。
③主债务
二、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的
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一)法定抵销(★★★简答:概念和条件)
1.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双方的债务相互冲抵,以
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法律行为
2.条件:
(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均为合法有效
(2)须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侵权之债、专属于人身的债务)
3.法定抵销的方法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
者附期限。
当事人对抵销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
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4.法定抵销的效力
抵销的效力表现在:双方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双方互负债务数
额相等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尚未抵销的部分,
债权人仍有请求清偿的权利,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二)约定抵销
也称合意抵销
无论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都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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