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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赠与合同

    2013-08-07 15:20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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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wuhu.huatu.com/zfgj/)发布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赠与合同。2013安徽政法干警笔试交流群:294720484。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

      同。

      法律特征

      1.双方法律行为。

      2.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3.单务、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

      (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1)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2)撤销赠与的权利。

      ①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

      定。

      ②法定撤销,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③赠与人的撤销权

      A.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B.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

      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C.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

      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政法干警-2012-单选】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的原因之日起( )

      A. 6个月

      B. 1年

      C. 2年

      D. 3年

      B

      2.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的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

      庭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影响赠与人赠与义

      务的免除。

      【例题-单选】

      对于赠与物存在的瑕疵,如果赠与人因( )而未告知受赠人,造成受赠人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故意

      B.过失

      C.重大过失

      D.不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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