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通知
2011-06-22 11:39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安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1〕12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全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面试工作结束后,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对面试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审核,合成考生总成绩并排序,分别在省、市《招录公告》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成绩公布后,按照规定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及时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二、体检和考察工作的组织
在同级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直机关的体检、考察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以下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参与本部门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须制定具体的体检、考察工作实施方案。
体检、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皖人社发〔2011〕1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切实做到职责分明、操作规范、组织有序。先进行体检后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招录职位体检或考察人选出现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察环节的递补各不超过两次。
三、体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要求。
(二)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与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主检医生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
在体检工作开始前,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按照体检标准和操作手册等规定,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严格按规定操作和使用体检器材(如血压计等),规范管理体检环境,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管理,统一要求。
(三)体检前,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考生资格,如有资格不符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考生应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统一使用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规定的表格)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并须按照体检工作的规定和《体检须知》参加体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根据体检标准对考生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体检不合格者,由组织体检工作的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以一定形式告知本人。
(五)《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以外,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其中,对视力(不包括人民警察职位)、血压两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这两个项目要求复检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检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视力、血压两个项目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六)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规定给予体检不合格等处理。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