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考试网申论热点十四(2)
2011-09-15 17:36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为了坚持严格的学术标准,严把入口关,北京市教委还首次公布了高校教师职务聘任程序,将师德作为教师聘任的首要条件,对师德不合格者采取一票否决制。教师职务聘任由高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委员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高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包括: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实验技术水平等。
3.2006年6月30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表决通过。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接受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原因及新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的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最重要的是,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比如说,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