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事考试网: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3)
2011-09-09 15:51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2.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三)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