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考试网申论热点九(4)
2011-09-15 16:45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经了解,这个孩子姓吴,1997年5月生,系万年县齐埠乡盘田金坎村人,父母均外出打工,爷爷奶奶已故,由其年迈的太公太婆抚养。因其太公太婆年事已高,照顾吴某显得力不从心,于是吴某一直受到“冷落”,于上月辍学流浪,迄今已达月余,每天露宿街头、食不果腹。民警从盘田村干部处证实孩子的情况后,考虑到其太公太婆已无力管教,而其父母又暂时无法回来,如再将其送回家中,很有可能会再次外出流浪,于是将其送到县福利中心。
5.虽然跟其他省份或广东以往的做法相比,“七年入户”、“五年入学”的规定无疑是个进步;但这个进步其实是非常有限的。
例如“七年入户”,准确的说法其实是“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可以按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而且过去已经居住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内的。“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给政府扣留“流动人口”的权利留下了很大的操作余地:到底是在广东省连续居住还是需要在特定的市、区甚至街道连续居住,或者必须在同一所房子里连续居住?退了房子、辞了工作后回老家住两个月再回广东同一区、县重新租房、就业还算不算连续居住?“居住地的有关规定”也可能另外增加入户的门槛。
即使办理居住证后子女无条件“五年入学”,笔者觉得也是不可忍受的。现代社会孩子不入学是难以想象的。对于大部分工薪阶层的人(包括农民工)而言,是没有能力送孩子上昂贵的私立学校的。不能享受与本地人同样的受教育待遇,实际上意味着这些孩子被迫留在老家,成为所谓“留守儿童”,不能享受跟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
古今中外,跟父母一起生活对孩子来说都是最重要的权利,是孩子幸福的源泉。迫使孩子和他们的父母分居的政策或法律都是难以让人接受的,是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从长远来看也是不利于整个社会的。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但是对孩子的保护不同于对成年人的保护,仅仅是保障没有人积极地侵犯他们是不够的。他们缺少自我保护能力,水、火、电、气、天气的变化、细菌和病毒的流行都可能危害他们,他们柔弱的心灵需要父母的呵护,他们不良的习惯需要父母矫正。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往往因为年龄太大或自己也有孩子而力不从心,隔代抚养往往容易溺爱,孩子对父母之爱的渴望更非其他人所能满足。
“留守儿童”跟生活在父母身边的儿童相比,一般学习成绩较差,安全隐患较多,性格比较孤僻、自闭、自卑,不少人染上了抽烟、喝酒、赌博、偷摸恶习。迫使孩子和他们的父母分居的政策或法律拆散了家庭,伤害了母亲,也伤害了孩子,跟《宪法》第49条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
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抽样数据推断,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在全部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比例达28.29%,其中92%以上为中小学在校学生。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