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考试网农村土地承包(二)(3)
2011-09-13 10:39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
7、农民迁入设区的市后,原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8、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是什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农村土地承包起规范、指导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家庭承包一章中规定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