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考试网农村土地承包(二)(2)
2011-09-13 10:39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
4、哪些土地可以用于个别(小)调整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承包期内,在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或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自愿交回的,可以依法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个别调整。应当用哪些土地来解决需要依法进行的个别调整(或“小调整”)和解决新增人口的承包地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了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5、“新官不认旧账”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法宝方不得因承包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可见,“新官不认旧账”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发包方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什么是土地承包期?
土地承包期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的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