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点直击—民事权利
2012-08-06 14:17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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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考试网】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拉开大幕。《民法》作为单独的一个考试科目,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考查民法学基本概念、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等内容。华图教师带着大家对民事权利的重要考点做一概览。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一、民事权利的含义和种类
1、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种类
民事权利包括五种: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这五大权利又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其中前三种属于财产权,知识产权则具有二重性,既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又具有人身权的性质。(注: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将“知识产权”部分删除,改为考查“婚姻家庭”,所以仅总结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四种权利)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二、物 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三、债权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因违反合同而发生的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
※ 债权的特征:
①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② 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能是物,也可能是行为或智力成果;物权关系的客体都是物。
③ 债权关系反映财产交换关系;物权关系则反映财产归属关系。
④ 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为条件;物权的实现并不依靠义务人的协助。
⑤ 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产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产生;物权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四、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中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①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②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一般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关系为依据。
③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公民死亡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为前提。
④继承权的客体(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五、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关系主体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1)人格权是法律承认的人身所固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2)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地位、资格而产生的人身权,如监护权等。
※ 人身权的特征:
①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用性;
②人身权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
③人身权具有专有性质,即特定的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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