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点直击—民事行为
2012-08-06 14:27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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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考试网】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拉开大幕。《民法》作为单独的一个考试科目,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考查民法学基本概念、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等内容。华图教师带着大家对民事行为的重要考点做一概览。
一、民事行为分类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包括: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④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民事行为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包括:
①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行为
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包括: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
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③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
例题:某制币厂为纪念奥运会特制纪念金币若干枚,每枚售价20088.8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币系纯金制造;(2)纪念币数量仅有2008枚。后经证实,该纪念币系金铜合金;纪念币数量为20000枚。为此,购买者与该制币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解析】本为“金铜合金”却宣传为“纯金”,实际“数量为20000枚”却宣称“仅有2008枚”,由此可知,本题的情况属于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无效民事行为 | |
无效的 条件不同 | 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 |
无效的 时间不同 | 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 |
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 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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