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申论预测卷:法治进程问题(3)
2012-07-25 12:01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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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一般认为,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业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并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知道纸箱是价值高的物品,显然不属于丢弃物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但侵占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情节。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有关机关找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拒不交还,才属于刑法上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应采纳第一种观点。
吴教授认为梁丽案比许霆案更有普遍意义,也更具争议性。梁丽案件与许霆案件性质和考量的基础不一样,许霆的案件最终之所以得到减轻的处罚,其试金石在于规范责任论下的期待可能性,人们无法过高地期待许霆在巨额金钱面前采取高尚的自制行为;而梁丽的案件,涉及的是刑法中的责任主义。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刑罚的轻重应该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适应。刑法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根本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
3.赵作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为河南版“佘祥林”。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赵作海得以昭雪。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连夜释放赵作海。
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后,赵作海失声痛哭。蒙冤11年的赵作海走出监狱大门。
从1999年5月9日被刑拘,到2010年5月9日被河南省高院宣告无罪,冤狱恰好11年的赵作海已经58岁了。他的短发在狱中全部变白,5月10日晚上,时隔11年再次回到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妹妹家中的他满眼血丝,用苍老的声音拒绝了大批记者,“睡不着常,实在太累了”。
第二天一大早,呈现在眼中的故乡赵楼村那写着“强村富民”和电器广告的街道,已经变得非常陌生。“原来的土房变成了砖房,而砖房变成了二层小楼”,赵作海已经不太认路了。碰到熟悉的人,他大声说自己认识,却半天叫不出名字。
入狱时赵作海四个孩子中最大的孩子只有15岁,其中的两个再也念不起书了。赵作海被抓后,生计无望的妻子赵小齐一次在镇上的路边痛哭,恰好被一个独自带着三个孩子的单身父亲看到。她带着两个最小的孩子嫁给了这个外乡人,另两个实在养不起,无奈留给亲戚们照顾。家里五间房子已经倒塌。在自家宅基地的一片荒草中,在全国各地媒体的提问中,他努力回想着十一年以来被外界称为“河南佘祥林案”的种种细节。在一阵阵无法自控、突如其来的哽咽中,他下意识地用搭在肩上的毛巾捂住眼睛。
“就像一根草”,赵作海不止一次指着身前的荒草,“说是你拔的就是你拔的,不是你拔的也是你拔的”。
时间追溯到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省法院经复核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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