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申论预测卷:法治进程问题(6)
2012-07-25 12:01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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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了保证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出台了不少司法改革措施。改革开放3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已初步形成。
(1)在审判机关及其权限的设置方面,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在审判制度建设方面,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明确了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适用范围。
(3)在维护刑事被告的合法权益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至41条明确规定,-一个被告人可以委托两个辩护人;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
介人诉讼,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等。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对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4)在维护公正审判方面。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于规定》。对回避人员,回避的条件,回避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5)在尊重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特别强调调解制度的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根据自愿、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6)1在实现诉讼当事人获得平等救济方面,我国在三大诉讼法中构建了司法救助和司法救济制度。比如,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在职业化司法队伍的建设方面,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择优录用。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专门对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组织、报名条件和授予资格等作了规定。2002年至2007年,中国连续举行了六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2008年除地震灾区延考的以外,其余地区都如期举行了司法考试,这就推动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化建设。
7.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目前,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国已经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人性化、国际化和和谐化。
(1)在生命权的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作了基本规定。尤其是在死刑的适用上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并对犯罪的时候不满l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程序上将全部的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全部收归至最高人民法院,切实保证人民的生命权。
(2)在平等权的保障方面,《宪法》明文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此外,对于特殊的群体如妇女、残疾人也做了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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