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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课模拟卷2解析

    2012-07-24 16:12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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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课模拟卷2解析

      11.A【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同时犯、事先未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行为可以是共同作为,也可以是共同不作为,还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因此,选项A正确。

      12.C【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某乙的行为符合了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某乙潜入某甲家将某甲杀死是服务于目的行为抢劫财物,因此,只能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13:D【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刑罚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通过刑罚制裁,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是特殊预防,预防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犯罪是一般预防,因此选项A、B都不完整,只有选项D符合题干要求。

      14.B【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5.A【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正确答案应为选项A,选项B、C、D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16.C【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因此甲构成一般立功。《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B【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对吕某法律禁止假释。《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因此对吕某可以减刑。故B项正确。

      18.D【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选项A不正确,因为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少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所谓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并不只限于某种犯罪只有一种确定刑罚的情形,还包括在某种情节下、某种结果下只有一种确定刑罚的情形。例如我国《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选项B不正确,因为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并非都是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例如我国《刑法》第367条关于淫秽物品的界定,第451条关于战时的界定,都是对刑法分则术语的解释,这些条文中并没有罪刑关系的表述。选项C不正确。所谓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个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比较详细的表述的罪状,《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表述只是对罪状的简单表述,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所以应该属于简单罪状。选项D正确,是因为我国刑法分则的表述规律是对于故意犯罪,一般不直接规定故意的主观因素,对于过失犯罪,必须明确表达主观的态度。本规定中只是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仅仅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重伤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代表行为人主观上对结果是持过失的态度,所以行为人 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当然这是判断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形主观上可以是故意的理由之一。

      19.D【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选项A、B、C中的单独犯罪都只能由中国人实施。D项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20.B【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放火一般以烧毁公私财物为目的,但是,放火罪既遂不以上述目的实现为标准。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实施了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应依照本条规定处罚,亦即视为犯罪既遂。对此规定的理解,应当是指行为人已将放火行为实施完毕,虽然尚未造成损失,但是已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关于放火罪的既遂,一般是以目的物独立燃烧为放火罪的既遂标准。另外,对于放火罪的着手,一般以开始向目的物直接点火为标准,也可为向媒介物如纸张点火的行为。即便没有实施点火行为,但如果泼洒的是汽油等可燃性很高的物质,也可认定为放火罪的着手。就本案而言,尽管行为人尚未实施直接点火的行为,但由于倒洒的是引火性、可燃性很高的汽油,故而应认定为放火罪的犯罪未遂。因而应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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