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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与签署;⑥发布与备案。

  行政立法的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立法民主原则;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18、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分类: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3)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形式: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定。

  (4)行政监督

  (5)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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