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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

  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

  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

  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

  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 元;高中

  、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

  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

  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

  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

  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

  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

  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

  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

  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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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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