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考试网农村土地承包(三)(3)
2011-09-13 10:41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7、服刑犯人的承包地应当怎样处理?
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已经不属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的承包地一般都应当收回。但是,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8、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权的怎么样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续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一条规定了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问题。
9、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是怎样规定的?
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历来高度重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通知(即厅字[2001]9号文)。通知要求,要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强调,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针对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央强调,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者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