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考试网农村土地承包(一)(4)
2011-09-13 10:24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哪些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不是以联户、专业队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确定每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体现公平原则,发包方不能选择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除家庭承包以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既可以是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承包方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三是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者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发包方按照“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四是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太适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综上所述,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区别。准确理解和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承包方式的区别,至关重要。
8、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承包主体是谁?
1、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是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