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城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
2012-04-11 12:12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宣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参照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合理确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二)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当年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其中,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不高于市直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市直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规范后上年度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经费来源等因素基础上,核定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四)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当年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50%-70%,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由单位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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