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城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4)
2012-04-11 12:12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宣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经费保障、财政管理与严肃分配纪律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和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以市直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为上限,由市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对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在市直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内部分,由市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对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
(二)其他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建立清理结算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核定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前,对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结算。对超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的单位,要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七、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其也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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