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黄山徽州区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3)
2011-09-22 13:20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未知报考卫生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考生笔试内容:“综合知识”主要包括时事政治、卫生法律法规、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知识;“专业知识”指考生所报考岗位的专业知识。
报考人口计生委、洽舍乡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考生笔试内容:“综合知识”主要包括时事政治、计生法律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知识;“专业知识”指计划生育技术、妇产科和内科基础知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对报考本次招聘岗位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高校毕业生,于2011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报名期间,携带安徽省大学生“村官”证书或由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与县(市、区)委组织部签订的选聘协议书或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到徽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加分,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笔试成绩增加2分,逾期不予补办。
(三)面试 面试人员根据招聘岗位数,在同岗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员。
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设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成绩须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方可进入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方式: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面试采取说课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基本素养、逻辑思维、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以及仪表举止等。应聘人员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准备时间(包括写教案)为30分钟,说课时间20分钟。卫生、人口计生、洽舍乡所属事业单位招聘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程序。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体检和考察人选按招聘岗位计划数,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确定;笔试和面试成绩都相同的,采取加试办法确定)。
招聘岗位体检或考察人选缺额的,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体检工作须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考察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对被考察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考察。实施考察时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通过查阅档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本人面谈等方式,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并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七、签约聘用
对体检和考察合格者,由招聘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并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主管部门审查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徽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按时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八、纪律与监督
(一)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徽州区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遵守招聘考试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考试等相关保密工作。
(三)实行招聘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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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招聘纪律,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规定追究责任。
本《公告》由徽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559—3583744 徽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59—3511387 徽州区教育局
0559—3584900 徽州区卫生局
0559—3581344 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举报电话:0559—3583229 徽州区监察局
黄山市徽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徽州区教育局
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局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