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事考试网:申论考试必须熟悉的热点模拟八(2)
2011-09-15 15:57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美国的明星代言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日本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制作和投放夸大事实、弄虚作假或未获审批部门许可的广告。另外,日本人做事把个人信誉放在第一位,明星也是如此。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哪怕是一丁点问题,这位明星都会名誉扫地,背上丑闻。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要向社会公开道歉,甚至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2.有太多言论指责名人的“虚假代言”了,却很少有人去追问导致目前这种名人“虚假代言”背后的利益和法律机制,这也算是目前这类事件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从这个角度说,侯某在节目中对电视台的追问,是有道理的。名人做虚假广告,会付出自己名声的代价,那么电视台大量播放这种广告,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呢?侯某说“电视台比我挣的多多了”,是一句大实话。中国的电视台都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中国特色,就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社会组织。名人做虚假广告,肯定要借助电视台这一国家事业单位的平台来发布,才会对公众造成影响。
也就是说,在虚假广告对公众形成侵害的过程中,是两种力量作用的结果。一种来自名人的影响力,另一种则来自电视台这一国家权威信息平台。如果虚假广告不是在电视台播出,仅凭名人个体的影响力,很难轻易说服那么多的消费者。名人再有名,也是个体,在国家机构与民众个体同时出错时,应该先追究谁的责任,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不能因为电视台代表了国家,就能从虚假广告的责任中脱身,它肯定要比民众个体更先承担责任,同样也应承担更为重要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广告的发布,国家有一套明确的监管措施,监管权在各地工商局手中。任何一条虚假广告只要通过电视台发布了,当地工商局就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也就是说,虚假广告得以发布的管理责任在工商局。名人拍虚假广告不可怕,拍出来后在工商局通不过审核,想要对公众造成损害也是不可能的。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之所以屡禁不绝,根本原因,还是因为立法不完善。我国《广告法》对这类“证言广告”的代言人,并无法律管辖权。《广告法》目前的调整对象,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法律管理的也只是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责任,并未规定相关自然人的连带责任。这就是名人虚假代言虽然很多,但并没有哪个机构有权力依法处理的根本原因。名人在其中能承担的,最多只是一种连带的过失责任。虚假广告如果对消费者构成侵害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其实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立法不完善,可以说与这次通报批评侯某的中国广告协会有直接关系,它是国家工商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对广告立法的建议和完善,它是负有责任的。不在根本的立法上做文章,总在名人这种细枝末节上较劲,也是当下社会机制的一个奇观。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