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合同的终止(2)
2013-08-07 15:14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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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提存(★★★简答:概念、原因、条件、效力)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
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效力:
①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从属债务也归于消灭;
②提存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③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
④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
⑤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在扣
除提存费用后为国家所有。
【例题-单选】
下列原因中不属于提存的原因是( )。
A.债权人受领迟延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
D.债务人想提前履行
D
【例题-单选】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A.1
B.3
C.5
D.10
C
(五)债的免除
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
(六)债的混同
混同的原因:企业合并、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转让债权或者转移债务
【政法干警-2012-单选-12】
甲公司向乙 公司贷款10 万元,后甲公司并入乙公司。甲、乙之间债消灭的原因
是( )
A. 清偿
B. 抵销
C. 免除
D. 混同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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