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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2012-08-03 16:17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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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 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是以民事责任作为中介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原来正常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阻碍和干扰,从而产生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便行使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第二性的义务,以对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补救。

      除了民事性质的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十种责任形式之外,还可以采用训诫、收缴财物或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保护方法。

      2.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情形紧迫,如不及时制止或躲避侵害,不仅会使权利人无从实现权利,还有可能扩大势态,影响社会秩序。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

      ①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进行中的。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在防卫问题。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①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在。

      ②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③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④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失。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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