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卷及解析(9)
2012-07-20 16:54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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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卷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在双方都有过错时,民法要求依据双方的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体现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故选B。
2.C【解析】既然为“合同不再履行”,说明合同已经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3.D【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四个选项中,李某在没有父母同意而能独立决定的只有接受赠与这一民事行为。故选D。
4.D【解析】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为将来的事实、能否成功不能确定的是合法的事实、被设定为控制意思表示效力的条件。故选D。
5.C【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故选C。
6.D【解析】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在本题中,B的权利性质是请求权,C的权利性质是支配权,A的权利性质也是支配权,只有D是形成权,因此ABC都是错误的,只有D是正确答案。
7.A【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故选A。
8.D【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者依其不同取得方式而享有的,具有不同法定权利内容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用益性民事财产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创设的一项新型的用益物权,属于地上权。
9.C【解析】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故选C。
10.C【解析】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属于所有权范畴,不是一种独立物权。相邻权也不同于地役权,地役权是相邻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11.D【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A【解析】《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选A。
13.B【解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并不因此成为合同当事人,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14.C【解析】公然买卖假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选C。
15.B【解析】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因此属于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标的物是否交付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和生效。如果出卖人没有按合同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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