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卷及解析(11)
2012-07-20 11:25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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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题
31.×【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32.√【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国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它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33.√【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物权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是绝对法律关系。
34.×【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5.×【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我国法律规定,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我国法律承认胎儿享有继承遗产的民事权利能力。
36.×【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37.√【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留显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
38.X【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代位继承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而转继承适用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39.√【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经定的除外。题干符合《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
40.√【安徽公务员考试论坛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代理人在紧急情况下转委托无须经被代理人同意。
三、简答题
41.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42.答:(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与债权也有所不同。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偿损失仅为其补充;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43.答: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的必要限制主要体现在: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不得破坏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区和自然保护区。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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