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的复习策略
2012-06-08 16:30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政法干警类考试的考试内容中民法是独立的科目,作为专业学问测查。关于民法的温习,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民法中的内容众多,那么,如何来把握重点,如何来停止温习,就是考生面临的首要问题。
关于民法来说,分为以下两大局部,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关于民法的根本准绳,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效以及代理制度;分论分为以下局部,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广义的民法,在分论局部还包括学问产权。
关于民法来说,关于总论的把握很关键,总论起到大纲挈领的作用。关于民法准绳的把握,关于了解分则的详细表述,有很大的协助作用。而总论中的民事主体,代理制度,时效制度又是常考的内容。必需予以足够注重。
经过两道题,我们来看下民法的温习思绪。
安徽公务员培训例题1.张某11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惯用品,局部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帐单请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回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购置零食和学惯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置零食和学惯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置零食和学惯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置零食和学惯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本人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能够停止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顺应的民事活动。”11岁的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购置零食和学惯用品的行为应该属于他能够停止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顺应的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4条规则“无民事行为才能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而,张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由上可见,张某的购置零食和学惯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所以,正确答案是B。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再比方关于代理的真题。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例题2.孙某拜托吴某为代理人购置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背法律规则的是:( )
A.吴某生重病,中止了购置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置货物过程中的状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拜托林某,办理购置货物事宜
D.与陆某歹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
【答案】D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则“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义务。”
【学问点扩展】本题考察民法中代理权行使的制止事项。民法中制止代理权滥用,而滥用代理权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本人代理,本人代理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本人为相对人施行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甲代理乙和甲自己签署合同;第二,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期理双方当事人来从事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如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诉讼的;第三,歹意串通代理,歹意串通代理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伤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经过以上两道真题,能够看出民法的温习应留意法条和理论相分离。关于法条的精确了解,便于答题,而对法条的精确了解,又源于关于理论学问的控制和应用。那么,关于广阔考生来说,要留意学和练相分离,来从宏观和微观把握一个个学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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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培训 (面授)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