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考试网农村土地承包(一)
2011-09-13 10:24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
1、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发包主体是谁?
《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由此可见,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的权利是什么?
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这是发包方的发包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为什么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高度集中的经营方式,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形成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