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培训: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模拟十三(5)
2011-09-15 15:25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这些担心并不是“空穴来风”,2009年7月中旬,重庆的车主们严重质疑市政管理委员会:为什么燃油税改革后,养路费和部分公路收费都被取消,而重庆仍然收取路桥费?政府应该公开路桥费的收支情况。但相关负责人却说:“此事敏感,不能说。”上海一孟姓业主,曾要求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开国际明佳城《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该局以“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公开。
针对此,某法律专家建议:“法律必须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作出界定,否则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借口,妨碍信息公开。”
当前,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政府机关、涉密单位日常工作越来越依赖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比较薄弱。针对这种情况,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保密设施、设备规划建设和配备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采取分级防护的措施,可以使涉密信息系统的防护重点更加突出,方法更加科学。而保密设施、设备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将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机关、单位在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使用管理中的安全保密问题。
新修订的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这样规定,既强调依法保密,又强调依法公开,这就非常正确地规定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二者之间划出了清晰界限。
正如一个公民要保护自身信息的安全,一个国家也要保护自身信息的安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要看到,信息资源应该合理充分利用,掌握和使用信息也是一项权益,特别是公民有权利也有责任了解政府信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政府。不应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那些应依法公开的信息。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正确认识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做到保放适度。该公开的不公开,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该公开的公开了,同样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既有定密过多、范围过宽、解密不及时的问题,也有该定不定、该保不保、高密低定的问题;既有该公开而不公开的问题,也有不该公开而公开的问题。这两类情况同时存在,同样有害,都有违保密法的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