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培训: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冲刺试卷(15)
2011-09-06 15:40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安徽公务员培训31.【答案】C。解析:王某与手表厂之间的合同是已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5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晓得或者应当晓得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晓得撤销事由后明白表示或者以本人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王某起诉时已超越1年,故选C项,扫除A、D项。手表厂显然属于成心,因而扫除B项。
32.【答案】B。解析:乙无一切权,属无权占有。丙偷盗想获得一切权,是以一切的意义占有,属于自主占有。丁不知情购置,自以为一切人而占有,属自主占有。戊直接控制标的物,质权人属于典型的直接占有。
33.【答案】B。解析:本题触及无权处分和蔼意获得的问题。无权处分制度是界定行为的效能问题,好心获得制度是确立一切权的归属问题。在无权处分中,假如权益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好心第三人可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而获得买卖标的物的一切权;假如权益人回绝追认,则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好心第三人不能根据买卖合同获得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在此状况下,假如第三人契合好心获得的条件,仍可获得标的物的一切权。本题中,乙处分甲的电视机属于无权处分,甲回绝追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丙获得该电视机契合好心获得的条件,仍能获得该电视机的一切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准绳,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电视机,而只能向乙恳求损伤赔偿。
34.【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葛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则: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运营,也不承当联营的风险义务,不管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背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能够返还外,对出资方曾经获得或者商定获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安徽公务员培训35.【答案】C。解析:本题触及合伙人的优先购置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问题。假如合伙人优先购置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发作抵触,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置权和债权产生的优先购置权的缘由不同,合伙人优先购置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但本题中,合伙人的优先购置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不发作抵触,合伙人的优先购置权存在于两间上,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存在于另外一间上,故应依照房屋的运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