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培训: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冲刺试卷(12)
2011-09-06 15:40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导读】安徽公务员培训之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冲刺试卷
16.【答案】D。解析:债的发作缘由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D项属于处分行为,是使权益消灭的行为,不是债的发作缘由。
17.【答案】A。解析: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则,当事人既商定违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8.【答案】C。解析:以债的发作缘由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
19.【答案】B。解析: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或者进犯别人民事权益所必需承当的相应的法律结果。民事义务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违背合同的民事义务、侵权行为的民事义务。
安徽公务员培训20.【答案】B。解析:罚款是行政义务的承当方式。除A、C、D三项外,民事义务的承当方式还包括扫除阻碍,消弭风险,恢恢复状,修理、重作、改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弭影响、恢复声誉。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