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培训: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知识点讲解(3)
2011-09-05 14:46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二、转继承
安徽公务员培训(1)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安徽公务员培训(2)转继承的条件
①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②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③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
安徽公务员培训(3)转继承的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①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②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③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④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⑤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安徽公务员培训(4)转继承的适用
①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②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③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