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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分校
【导读】安徽公务员培训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知识点讲解

二、转继承

安徽公务员培训(1)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安徽公务员培训(2)转继承的条件

①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②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③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

安徽公务员培训(3)转继承的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①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②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③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④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⑤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安徽公务员培训(4)转继承的适用

①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②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③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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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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