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培训: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知识点讲解(2)
2011-09-05 14:46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导读】安徽公务员培训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知识点讲解
④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安徽公务员培训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⑤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⑥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⑦安徽公务员培训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安徽公务员培训(4)代位继承的适用
①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
②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③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④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⑤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