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培训:责任倒置重要知识点总结(2)
2011-08-23 11:30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安徽公务员培训三、举证义务倒置的相关法律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
第四条规则:“下列侵权诉讼依照以下规则承当举证义务:
(一)因新产品制造办法创造专利惹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办法不同于专利办法承当举证义务;
(二)高度风险作业致人损伤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成心形成损伤的事实承当举证义务;
(三)因环境污染惹起的损伤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义务;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备以及建筑物上的放置物、悬挂物发作倒塌、零落、坠落致人损伤的侵权诉讼,由一切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当举证义务;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当举证义务;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伤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消费者就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义务;
(七)因共同风险行为致人损伤的侵权诉讼,由施行风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义务;
(八)因医疗行为惹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当举证义务。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义务有特殊规则的,从其规则。”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规则:“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形成损伤的”,是指债务人不实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完成。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以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规则:“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承当举证义务。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辩论状,并提供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根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合理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根据。”
(四)《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建筑物或者其他设备以及建筑物上的放置物、悬挂物发作倒塌、零落、坠落形成别人损伤的,它的一切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民事义务,但可以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规则:“复制品的出版者、制造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造有合法受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当法律义务。”
(六)《专利权法》
第五十七条规则:“未经专利权人答应,施行其专利,即进犯其专利权,惹起纠葛的,由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恳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置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能够责令侵权人立刻中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四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中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停止处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恳求,能够就进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停止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葛触及新产品制造办法的创造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办法不同于专利办法的证明;触及适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够请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安徽公务员培训
2011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