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宣城市关于认真做好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
2012-07-20 11:42芜湖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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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2〕12号)、《关于认真做好全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2〕91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察工作的组织
在同级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直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考察工作由市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以下机关的考察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
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皖人社发〔2012〕1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切实做到职责分明、操作规范、组织有序。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招录职位考察人选出现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考察环节的递补不超过两次。
二、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考察工作应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提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四)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素质能力,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截至报名时,录用未满2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有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五)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三、拟录用人选确定和审批录用
(一)考察工作结束后,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录机关须及时按规定确定拟录用人选,并按规定办法、程序、权限进行公示和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有关事宜,按照《安徽省2012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原则上须于7月31日前完成考察等工作,考察结束后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录用请示和考察报告各一份、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因录用审批表须存入个人档案,请使用十六开纸)三份。另外,各县市区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汇总填写《安徽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花名册》、《2012年公务员录用人员统计表》纸质、电子版各一份。
(三)公务员招录工作,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制定细致的实施方案,对每一个环节特别是体检、考察工作,要精心谋划、周密组织、规范运作、处置得当,切实严明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发生,遇有重要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全省2012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中共宣城市委组织部
宣城市公务员局
2012年7月19日
附件:1.2012年宣城市考录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第一批入围考察人员名单
2.安徽省2012年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
4.2012年公务员录用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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