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培训: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知识点练习解析
2011-09-05 14:52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芜湖华图【导读】安徽公务员培训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知识点练习解析
答案及解析
华图解析:《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答案】A。
华图解析:接受继承。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华图解析: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4.【答案】D。
华图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1条、27条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安徽公务员培训5.【答案】ABD。
华图解析:大儿子先于田某死亡,依《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大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D项正确。二儿子、小儿子和女儿作为田某的子女,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儿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死亡,因此应当由小儿子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即转继承。但小儿子的继承人所继承的实际上是小儿子的遗产,而不是田某的遗产。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