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培训:浅析国籍制度
2011-08-25 09:51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安徽公务员培训:浅析国籍制度
安徽公务员培训: 在2011年的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中,专业综合考试Ⅱ呈现一些细微的变化,其中一方面就是在考点涵盖的内容上。以宪法为例,其考察内容在公民的根本权益和义务概述一节中增加了“国籍的概念”。新增加的概念在考试中呈现的几率很大,而且这个概念也是考生在温习中易无视或者说易紊乱的学问点。
国籍,指的是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度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历,标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度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络,是国度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维护权的法律参谋根据。
国籍的获得、丧失和变卦由国籍法规则。获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获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缘制和出生地制两种准绳。属地制,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获得国籍,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获得本国国籍。英美法国度倾向于此准绳。血缘制,也叫属人主义。采用血缘准绳的国度,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国籍必需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
我国采用以血缘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准绳。依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则,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获得中国的出生国籍: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自己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4条)。B、“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自己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自己出生时即获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C、“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自己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
依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参加中国国籍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须愿意恪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二是须出于自己自愿。同时契合下列条件之一:A、中国人的近亲属,及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中有一人为中国公民;B、定居在中国;C、有其他合理理由,如中国反动和建立做出过出色奉献等。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此外,我国国籍法规则我国公民只能具有一个国籍,即中国国籍准绳,我国不供认双重或多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参加或获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安徽公务员培训【例题】甲出生在加拿大,父亲是加拿大人,母亲是中国人,父母定居在加拿大。依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则,关于甲的国籍的正确表述是( )。
A.不具有中国国籍B.具有双重国籍C.无国籍D.具有中国国籍【答案】A【解析】我国不供认双重国籍,所以B项错误。加拿大采出生地主义,甲具有加拿大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采用血缘兼出生地规范。《国籍法》规则,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自己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自己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自己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自己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责任编辑:芜湖_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