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城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04-11 12:12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芜湖华图 来源:宣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宣城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决定在市直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建立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实施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补发2010年1-6月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与单位已发放津补贴(包括工资表中职务补贴及各种津贴补贴)之间的差额(表格附后);各单位自行计算补发在职人员2010年度、2011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单位已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之间差额,所需资金在单位经费结余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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