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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代理概述

    2013-06-27 15:47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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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wuhu.huatu.com/)发布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代理概述。2013安徽政法干警笔试交流群:294720484。

      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

      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

      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案例: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包括:

      1.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

      (二)不得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 行为,如代为演出、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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