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2013-06-27 15:45芜湖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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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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